202404090001
发布时间:2024-04-10
公示期满,
关于王景玉、吴维芳的遗失公告
兹有王景玉、吴维芳(申请)座落于固始县荷塘月色7号1602《不动产抵押证明》(证号:201800000517)遗失(灭失、损 毁)。
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经公告征询异议,如对产权有异议者,应于公告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,提交异议书面材料,并附有关证件报我中心,据以复核。公告期满无异议的,将依法补发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。
固始县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4年4月9日